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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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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7-15 1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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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樓主詢問經由Booking海外平台訂購海外飯店取得收據之相關疑義一案: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三、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如下:(一)膳宿雜費:……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2.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第81條第2款、第8款及第9款規定:「職工福利……二、合於前款規定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規定如下……(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四)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八、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第2款第3目、第4目規定之限度內,應予認定。九、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前款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二、所以,經由Booking海外平台訂購海外飯店取得收據,公司之旅費及職工福利應分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倘憑證買受人及付款紀錄均為代訂員工個人,故除前開憑證外,尚應提供營利事業為實際買受人及與業務相關之其他佐證資料(例如:清償員工代墊款項之轉帳紀錄),並由所屬稽徵機關按個案事實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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