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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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投資性不動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可否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款申請退還 | 營業稅 | Wu | 112-03-03 15:31:00 | 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款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可申請退還,此固定資產之定義,除了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8條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是否有包含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之投資性不動產。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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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f(a)|a ∈ A | 112-03-06 10:44:00 | 法條名詞套套解釋也行啊,只要有理有據,直接找營業稅審理人員核實審認就行了 |
2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2-03-08 09:13:00 | 一、相關規定如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營業人因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39條第1項第2款:「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倘營業人取得之不動產,如無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形,且符合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依該款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逕洽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