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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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 | 遺產稅 | CHIH | 113-04-29 14:36:00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該二年內的期間是從贈與行為發生日計算到死亡日嗎?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上的死亡前2年贈與資料欄位,為什麼要列贈與申報日期,卻不列贈與日呢?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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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13-05-06 10:10:00 |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所稱「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2年期間,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往前推算2年,惟以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例如:被繼承人於113年4月12日死亡,往前推算2年之末日為111年4月13,故贈與行為發生日在111年4月13日至113年4 月12日期間均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與。 二、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上的死亡前2年贈與已有列示「贈與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