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駐海外分支機構,員工所得疑義 |
綜所稅 |
Tung |
113-12-28 09:25:00 |
依據財政部相關函令,只要非屬「境內居住者」,派駐海外薪資所得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以只要派駐地不是中國,則應該列入海外所得。
想請教的是,但如果派駐海外當地分支機構,平常都在海外工作,但並沒有喪失戶籍,在台灣還有勞健保,公司也會在台灣部分支付薪資,也會入境台灣出差(述職或參與總公司活動),若因此還是「屬於境內居住個人」?那在海外的分支機構工作產生的薪資所得會被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嗎?(如果算,反而變成兩地都要繳稅,也不一定可以拿回台灣扣抵稅額的問題)
參考函令:
財政部63年10月3 日台財稅字第37273 號函
派往國外分支機構員工及當地僱員之薪資不屬我國來源所得
我國公司派在各該公司國外分支機構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之員工,包括該分支機構於當地僱用之雇員,其因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之薪資,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徵所得稅。
財政部69/10/15台財稅第38556號函
派駐國外服務人員在國內支領之薪資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公司派駐國外分公司及辦事處服務並經常居住國外之員工,其因在國外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包括國內支領之薪資,非屬我國來源所得,可免扣繳我國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