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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單項總價欄位填寫詢問 稅務行政 顏先生 112-12-12 10:18:00 您好,有些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的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總價欄,會是到『角、分』(會有一虛線區隔),營業人有時候開立時,會不慎,將金額填寫到角、分欄位,但最後合計新台幣欄位,寫的又是正確的大寫國字金額,請問這樣的收據可以嗎?還是必須退回請廠商重開? 舉例:實際交易金額6,000,但廠商填寫單項總價時,將金額寫到角分去了,看起來就像600.0,但總金額又是寫新台幣陸千元。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janet 112-12-14 17:33:00 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第22條規定:「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外來憑證屬個人出具之收據,並應載明出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對外憑證開立予非營利事業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填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民法第4條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其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樓主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由稽徵機關依個案核實查明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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