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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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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23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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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8條:「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第16條:「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第32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第51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5倍以下罰緩,並得停止其營業:……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第52條:「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二)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
(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一、小規模營業人。……」
二、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由於您所詢疑義涉及個案認定,建議檢具個案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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