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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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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3-12 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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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千5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三)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下列性能:十二、能將應稅銷售額作TX記號、零稅率銷售額作TZ記號。」第6條第1項:「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列印交易日期、貨物或勞務之編號、課稅別記號、數量、單價、金額、總計、收銀機編號及交易序號,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並應加印其統一編號。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二、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依前開規定辦理,如有應行記載事項而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之情事者,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另買方如對取得之統一發票課稅別有疑慮,不宜逕行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建議先洽詢銷方釐清疑慮。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證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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