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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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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15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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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一、使用非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各種類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二、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三、作廢發票未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四、銷售特定貨物與外籍旅客,未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記載。五、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傳輸,屆期未傳輸。六、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情形。」
二、財政部84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841658231號函:「主旨:統一發票之中獎人於領取獎金後發生銷貨退回,如經查明確無非法套取或冒領統一發票獎金之情事者,其已領取之獎金,無須再繳回。說明:二、統一發票之給獎,旨在鼓勵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買受人因依法取得統一發票而中獎,與其事後發生銷貨退回係屬兩事,其已領取之中獎獎金無須再繳回。三、至於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與買受人如有非法套取或冒領統一發票獎金情事者,依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自得予以追回,其涉及刑事責任部分,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所詢事項請依前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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