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貨品折讓發票問題 Mark Chang 113-07-12 15:47:00 您好 我想請教一下發票折讓是否一定要折讓原發票號碼? 假設B品項折讓用A品項的發票號碼折讓可行嗎?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Mark Chang 113-07-12 15:52:00 補充一下這不是退貨折讓,而是原品項廠商提供金額5% rebate後開立之折讓
2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3-07-16 16:47:00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 ……」 二、依上開規定,貴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就銷售該貨物或勞務之原開立統一發票開立銷貨退回或折讓單。 三、您如仍有疑義,請提供具體個案資料逕向貴公司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2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