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有關房地合一稅連續設籍滿6年的問題 | 綜所稅 | 劉先生 | 112-11-20 11:35:00 | 國稅局您好: 想請問一個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假如我持有A、B兩房,其中A房自第0年購入時本人即設籍於該房連續滿6年,第7年時我把戶籍遷到B房,那麼在將來(例如第10年時)要出售A房,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4-5條第1項第1款第(一)目:「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之條件? 說明:參照同款規定第(二)目之條件有明確寫道「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但第(一)目並無限制須「交易前」居住於該房屋之條件,故儘管第10年出售時本人戶籍已遷出A房,但既已曾經連續設籍於A房滿6年,故應該成立。 以上是否正確,敬請鈞局惠示卓見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1 | 123 | 112-11-23 11:41:00 | 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的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連續」滿6年,以及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 |
2 | 劉先生 | 112-11-24 09:07:00 | 第(一)目的規定並沒有說要"交易前",反之第(二)目才特別寫明是"交易前", 足見第(一)目的規定並不具有"交易前"的意涵. 法條的解釋原則應以文理解釋為主,而非擴張解釋,且於處罰、課以人民義務、或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規定都應從狹義解釋,即所謂的嚴格解釋。 請問上述回應說要"交易前"的依據為何? 是否有判例可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