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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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代開立發票疑問請教 | 稅務行政 | KYO | 113-12-01 23:28:00 | 我為某診所院長,合夥人之一負責創立時之採購,但其購買之設備都請廠商開立給他個人成立之器材公司,再請本院接受由他個人成立之公司開給本院之發票。過程中,本院無與該公司簽任何約,但錢已經由該採購人付給各設備,想請問,若對方硬要開出發票給本診所,我如何拒絕,確保權益。是否能要求對方讓原採購對象重新開立。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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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3-12-05 09:15:00 |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21條第1項:「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 二、所詢貴診所向廠商採購設備,買賣雙方自應依前開規定開立或取得憑證;至貴診所合夥人個人成立之器材公司所涉取具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請檢具相關交易及資金流程資料逕送該公司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明實情,釐清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