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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是否應納入所得? 綜所稅 小花 114-05-08 10:21:00 若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及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學習輔導措施計畫」發給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聘期中之代理教師的輔導課鐘點費,是否為「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第35點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的項目? 對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聘期中之代理教師 一、學期中於學校下班時間,每月合計不超過70 小時內,依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暑假期間於每月不超過25小時,寒假期間不超過15小時之限額內,依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3 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至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於寒暑假上班時間支領之鐘點費,仍應按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AA 114-05-14 09:17:00 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兒)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須由教育部依下列原則認定並函經財政部同意: (一)應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 (二)應有特定之教育意義及目的。 (三)限於下班時間執行,亦即「學生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規定之學習時間以外之時間」;不含例假日。 (四)限於原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聘期中之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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