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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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受贈取得公設地-房地合一稅 | 綜所稅 | lky | 112-03-30 16:57:00 | 父親A於90年繼承取得公設保留地,並於107年贈與其小孩B,嗣後如B出售該公設保留地,請問: 1. 是否需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課徵所得稅? 2. 如適用房地合一稅,其取得年數及取得成本如何計算?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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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E | 112-04-06 17:57:00 | 1.B君交易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2.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土地如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者,應以受贈取得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至出售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期間為持有期間,並以受贈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取得成本,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土地交易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