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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土地支付仲介費產生的進項稅額疑問 營業稅 中明 113-11-27 19:14:00 因出售土地支付仲介費產生的進項稅額。於403申報書,可否申報為進項稅額金額中,再按不可扣抵比率計算公式,得出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3-11-29 15:45:00 一、 相關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營業人因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財政部80年10月11日台財稅第800382378號函:「專營土地開發出售土地之營業人,其因開發土地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請退還。」 二、 所詢事項,提供上開規定供您參考。個案適用法令疑義,請檢附具體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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