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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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被實質課稅時可否以保單價值金計入遺產總額 | 遺產稅 | 王紹賢 | 114-06-04 15:50:00 | 無法理解如果壽險保單被實質課稅時,要計入遺產的為何不是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繼承人5000萬資產,免稅額以及扣除額扣一扣假設稅金大約是286萬。 但如果換一個情況,將5000萬的其中拿2000萬買保險,身故給付6000萬。但被國稅局認定是有規避遺產遺產稅而被實質課稅,被繼承人的遺產淨額會從5000萬躍升到9000萬,稅金飛到748萬。 (因為國稅局是將保額計入到遺產總額) 雖然靠著保單給付,繼承人仍可以獲得一筆超過五千萬的錢,而且還不用跑完全稅證明就能取得。但這種規定基本上相當於國稅局用實物課稅的名義在搶「多出來」的錢… 為何? 因為在沒規劃保險時,國稅局遺產稅是課286多萬 但在有規劃保險時國稅局卻可以名正言順多拿400多萬... 我無法理解如果壽險保單被實質課稅,要計入遺產總額的何是用保險金額計算,而不是保單價值準備金呢?? 實質課稅不是針對被繼承人實際的資產進行課稅嗎? 被繼承人5000萬資產,稅務前額扣一扣稅金是286萬。 但如果拿其中2000保障買萬3倍的生命壽險,身故給付6000萬。 被國稅局認定是有遺產遺產稅而被重建課稅,被繼承人的遺產淨額會從5000萬躍升到9000萬,稅金飛到748萬。 雖然靠保單給付,繼承人可以獲得超過5000萬的錢,而且不用跑完稅證明才能取得。 但這根本規定了國稅局用實物課稅的名義在「搶多出來」的錢… 沒規劃國稅局第286課多萬 有規劃國稅局名正言順多拿400多萬…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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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114-06-16 11:49:00 | 有關您舉例詢問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其身故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時為何是用保險金額(保額)計算遺產價值,而不是保單價值準備金一節,說明如下: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第3項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財政部98年5月8月台財稅字第09804032080號函規定,被繼承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且已指定他人為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其遺產價值之計算,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公司應給付之金額為準。 二、在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被繼承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依我國現行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壽保險,係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而失去經濟來源,致生活陷於困境,倘其所指定受益人所受領之人壽保險金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有違保險目的,故明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之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並非鼓勵或容認一般人利用此方式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從而,倘有人利用前開規定,以投保人壽保險為手段,為預計面臨課徵遺產稅風險之財產,極小化其轉換損費,將其中大部分轉換成法律外觀上有身故保險給付之方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本於量能課稅原則,當稽徵機關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稅法觀點,實質認屬遺產稅之課稅範圍時,依前揭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公司應給付之金額(即身故保險金)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