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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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一時貿易盈餘 | 綜所稅 | 小楊 | 109-11-27 19:39:00 | 想請教,個人持有一些貴金屬,賣出後是否可用個人一時貿易盈餘去計算所得?若是的話,是不是就不需再舉證當初購買之成本? 若以個人一時貿易盈餘申報所得,應該在售出時就要申報所得,還是等報稅季到了再申報?是賣方申報還是買方申報? 既然算營利所得,銷售對象有沒有限制只能是營利事業?銷售給個人也可以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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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09-12-03 19:56:00 | 一、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本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所稱一時貿易之盈餘,指非營利事業組織之個人買賣商品而取得之盈餘,其計算準用本法關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 二、再依財政部73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65468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之單一純益率,自74年起調整為6%。」 三、承上,個人因買賣商品而取得之盈餘,如不舉證實際發生之成本、費用,得以純益率6%計算營利所得,並由納稅義務人於次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合併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四、銷售對象未限制身分,惟如為營利事業,該事業應於每單數月1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上二個月份之「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及「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