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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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變換營業稅發票開立金額 | 營業稅 | 小民 | 112-12-22 16:54:00 | 請問權利變換房地互易發票金額是以應分配之權利價值為主?還是以實分配之權利價值為主?這會造成地主成本認列基礎,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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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2-12-26 16:22:00 | 一、相關規定: 財政部109年9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900611910號令:「一、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實施完成後,自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於110年1月1日(含)以後之案件,其營業稅應依下列公式擇一計算;未選定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第2款規定公式認定之:(一)(主管機關核定之更新後總權利價值-共同負擔)x(不含營業稅費用及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之共同負擔÷主管機關核定之更新後總權利價值)x5%。(二)(主管機關核定之更新後總權利價值-共同負擔)x[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x5%。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於109年12月31日(含)以前之案件,應依主管機關核定該事業計畫、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或訂定該等計畫內之費用提列總表計算營業稅。……」 二、臺端所詢事項,請參照上開規定辦理。您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個案資料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