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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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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7-25 1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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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6條規定,「營利事業委託其他營利事業買賣貨物,應由雙方書立合約,並將買賣客戶姓名、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量、成交價格、日期及佣金等詳細記帳及保存有關文據,憑以認定之。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如其帳載內容及其他有力證據足以證明其確有委託關係存在者,仍應憑其合約及有關帳載據核實認定。」第45條規定,「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如下:一、國外進貨或進料:(一)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二、國內進貨或進料:……(四)委託代購商品或原料,應取得受託商號書有抬頭之佣金及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所以,甲公司向國外乙供應商訂購設備並委託丙廠商代為進口部分零件。依上開規定,除應取得國外乙供應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外,尚應取得與丙廠商簽訂之委託進口合約書、其代購應開立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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