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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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出售_舊制_新制_稅率計算? | 綜所稅 | ChiaLin | 110-10-24 18:09:00 | 您好!有3項問題,感謝回答~。。 (1)媽媽跟女兒(姐姐+妹妹)共3人,於86年9月繼承一筆土地房子,分別持有3分之1。。 於110年11月,因媽媽過世姐妹繼承其3分之1,該筆土地房子變成姐妹各持有2分之1 。。 如果於111年想要出售,該筆房地出售稅率計算,是否可以採用(台財稅字第 10804008540號令),自選《舊制》或《新制房地2.0》來計算?。 (2)共有房地出售時,課稅是整筆計算嗎? 還是會因為持份數分開計算?。 姐妹二人分別持有2分之1,姐姐於105年遷走戶籍,只有妹妹還有設籍居住滿20年, 出售時如果採房地合一2.0計算,是否只有妹妹能依《自用住宅免稅400萬》?。 【比如 : 此筆房地的交易所得如果為1000萬,是直接1000萬扣除400萬免稅額? 還是要《先分為2分之1後》變500萬再扣除400萬免稅額?】 (3)至110年11月,姐妹2人房地持有之年數,是否計算為24年。。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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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10-10-29 14:28:00 | 1.原應有部分係屬舊制;日後再轉繼承取得之房地,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釋規定原則適用舊制課稅規定,惟若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納稅義務人得選擇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2.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以各自持分計算,自用住宅免稅額亦同。 3.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五、(一)繼承取得房屋可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