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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作廢發票給客戶了 營業稅 Mr.張 111-12-09 13:00:00 如題,同事將兩張作廢發票給客人了,一張是紙本,一張是有打統編,如果發票沒辦法追回,應該要怎麼處理? 萬一發票有中獎,對於公司會有影響嗎? 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11-12-13 09:10:00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款第1目:「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第24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5款及第9款:「統一發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五、已註明作廢者。九、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第15條之1第1項第3款:「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三、作廢發票未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 二、有關營業人作廢統一發票及作廢統一發票中獎得否給獎等相關疑義,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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