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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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創商號被核定開立統一發票 | Sarah | 113-07-04 14:30:00 | 因網路小額銷售臨界8萬營業額未達20萬,故依法設立商號,小規模營業人納稅1%營業稅即可,但收到國稅局稅籍設立登記核可,內文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我評估可能因同一地址有其他公司登記,但與我小規模網路營業無關,請問該如何申訴?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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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3-07-12 09:00: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一、小規模營業人。」 (三)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主旨: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 二、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 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並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其營業業別、性質及規模等情形,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或就營業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小規模營業人,核定查定課徵營業稅。您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個案資料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