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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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主管指派代表公司參加員工眷屬公祭衍生之交通費認列問題 | 營所稅 | Giusi | 109-09-28 16:08:00 | 請問被主管指派代表公司參加員工眷屬公祭衍生之交通費是否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所定「與營業有關」之範圍?公司可認列差旅費用?所提示之文件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員工請領之差旅費用(交通費)是否應納入薪資所得?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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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anet | 109-09-30 09:03:00 |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被主管指派代表公司參加員工眷屬公祭衍生之交通費,應該不符合列報差旅費之規定吧。 |
2 | Giusi | 109-10-12 15:44:00 | 但若依所得稅法第14條「...四、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就應該可以是免稅,是說可以像支給「加班費」那樣作業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