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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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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06 0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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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3項:「營業人依第14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三)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附件一、壹、二:「格式二:限本作業要點第5章營業人與營業人、機關團體交易時適用。……(三)正面(第一面)應記載事項:不得增刪文字或變更記載順序。……7.銷售額。8.課稅別:應稅、零稅率、免稅之銷售額應分別開立。9.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增列稅額。……。(四)交易明細得以表格方式呈現,記載事項如下:1.品名。2.數量。3.單價。4.金額:單價乘以數量。5.備註:如『代購』等其他依稅法規定應附記事項。」
二、所詢事項請依前揭規定辦理,如仍有相關疑義,請檢具資料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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