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國外平臺API介接服務 營所稅 ABAB 115-04-17 14:05:00 財政部101.08.09台財稅字第10100515180號:「1.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經營期刊、圖書、論文之電子全文、索引、目錄、摘要及統計數據等線上資料庫為本業,經由網路提供使用者搜尋及擷取特定資料之服務……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請問:機關採購「MarineTramc平臺」API介接服務,運用其資料庫,是否也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代扣繳營所稅、營業稅?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5-04-21 15:13:00 涉及營業稅部分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2條第3款:「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第4條第2項第1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第36條第1項:「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11條第1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二、貴機關向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採購「MarineTramc平臺」API介接服務,運用其資料庫,則貴機關即屬勞務買受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辦理。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