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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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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4-21 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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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營業稅部分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2條第3款:「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第4條第2項第1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第36條第1項:「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11條第1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二、貴機關向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採購「MarineTramc平臺」API介接服務,運用其資料庫,則貴機關即屬勞務買受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辦理。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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