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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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員工至國外高風險地區的醫療費用是否需要申報所得 | 營所稅 | 陳先生 | 113-09-16 14:17:00 | 公司派遣人員至非洲地區出差,因為屬於疾管署列管法定傳染疾病的地區需要施打疫苗,診療費用除了法定傳染疾病的疫苗外,也有其他非傳染疾病的疫苗的診療費用,請問上述診療費用是否應該申報員工所得。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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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E | 113-10-07 14:55:00 | 一、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3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四、第1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二、公司派遣人員至非洲地區出差,給付傳染疾病之施打疫苗費用,如係因職務上所需且應由雇主負擔,該派遣人員於施打疫苗後檢據核銷,則非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不須列入員工薪資所得;惟公司給付員工其他非因職務上所需之施打疫苗費用,係屬該員工取得之補助費,應計入員工之薪資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