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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進口產品,如何開發票給客人? 營業稅 VC 115-03-30 10:35:00 您好,請教一下~ 我有從國外進口產品一批,都有請報關行處理進口並繳納關稅,也都有進口報單這些文件。 產品進口後, 客人購買我需要開立三聯式發票。 請問進口報單上的"營業稅"是可以抵扣我開立發票給客人的[稅金]嗎? 例如:我的營業稅是50元, 我開給A客戶20元稅金、B客戶30元稅金。 這樣是正確的嗎? 謝謝麻煩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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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5-04-07 14:07:00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0條:「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5%,最高不得超過10%;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第14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7條或第10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第32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依第14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第35條第1項:「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2款:「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本法第35條規定,應檢附之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如下:……二、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二、依上開規定,綜合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購買國外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後,可列為進項稅額,於申報營業稅時檢附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銷售予A或B時應以內含營業稅之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如A或B為營業人者,應開立載有銷售額及銷項稅額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營業人;如A或B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營業人。 (三)申報營業稅時,應就申報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之餘額,列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三、您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個案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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