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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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店家以載具索取發票存入失敗,僅取得實體電子發票 | 稅務行政 | MH | 114-12-08 10:01:00 | 依以下規範提交發票資訊 VM41014715/好食一有限公司90571016 (Lilliane Bakery莉莉安可頌)/115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一段55號 一、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但經營無實體店面者不在此限。買受人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 二、依上開規定,買受人以共通性載具(如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條碼)索取雲端發票者,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不得拒絕。倘遇店家拒絕將電子發票存入共通性載具,請您提供店家的名稱、地址、消費發票資訊或該張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予營業人所在地分局、稽徵所,以利輔導營業人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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