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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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信託稅負 | 綜所稅 | lky | 111-11-15 17:50:00 | 依員工持股信託計畫,參加員工可與公司約定,每月委託公司自薪資扣款至該信託帳戶購買自家公司股票,公司亦相對提撥金額予員工並提撥至該信託帳戶,公司提撥部分於提撥時列入員工薪資所得;另約定如未任職屆滿一定期間或參加該信託計畫屆滿一定期間始,將無法取得公司提撥部分,如發生此情形,原公司提撥列報薪資所得部份,是否得依財政部72.9.12台財稅第39469號函,視為違約賠償性質,非所得之減少,無須更正各年度所得?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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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hi | 111-11-21 14:03:00 | 一、依財政部72年9月12日台財稅第36469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簽訂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資,屬違約賠償性質,非所得之減少。 二、本案所述情形與前揭函釋規定不同,似難逕予比附援引,惟因尚乏具體個案資料,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公司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釋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