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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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諮詢 | 營業稅 | 一一 | 115-06-16 14:48:00 | 我方(台灣註冊公司)將從境外(日本)公司購買一批專利(專利註冊國別包含中國、美國、歐洲),想請問假設談好的購買價格是100萬的話,公司是否需要再支出: 1.營業稅5萬 2.印花稅12元 除此之外是否還有其他稅項支出?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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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5-06-22 09:19:00 | 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11條第1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二、 依前揭規定,台灣註冊公司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公司購買專利,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您如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逕向該公司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
| 2 | Freda | 115-06-28 22:19:00 | 貴公司從境外(日本)公司購買專利,如屬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7點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個案事實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就個案情形核實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