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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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折讓單 | 營業稅 | 劉素林 | 110-01-29 14:51:00 | 請問1月份能否申報去年12月的銷貨折讓單,買受人在12月已申報,營業人可以1月補申報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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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 | 110-02-05 17:23:00 | 一、相關法令說明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二)財政部81年8月27日台財稅第810836121號函:「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如未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減。」 二、所詢事項請參酌上開財政部函釋規定辦理,惟因事涉稽徵實務認定,如仍有疑義,建請檢送具體案例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