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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財政部66.3.28.台財稅第三二○○八號函)售貨予保稅工廠其輸出日期之起算以驗貨日為準 營業稅 NANA 115-08-11 17:52:00 營利事業售貨予保稅工廠,其貨品輸出起算日之認定,應以驗貨日為準: 針對申報媒體申報檔案與零稅率清單,媒體申報檔「資料所述年月 」與零稅率清單「 報關日期 」 是否就已驗貨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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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5-08-13 16:16:00 一、相關法令及申報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營業人依本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四、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三)財政部114年10月9日台財稅字第11404646210號令:「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4年9月4日以前發布之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14年版『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5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四)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填寫說明:「貳、各欄填法:六、輸出或結匯日期:以貨物外銷並報經海關出口者,請填報關日;……」 二、依上開法令及申報規定,財政部66年3月28日台財稅第32008號函未編入114年版「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法令彙編」,爰不再援引適用。至營業人銷售貨物與保稅工廠,倘係供保稅區營業人營運使用且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應以出口報單之報關日期填入「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之輸出或結匯日期欄位,並以該報關日期之年月為「資料所屬年月」申報營業稅。您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個案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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