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機會中獎平台幣,逾期未使用但已列所得 OO 115-03-05 09:05:00 去年度參加活動得獎價值20,000平台幣,但有效期限三個月,今年逾期未使用,卻已列去年機會中獎所得,稅務法上是否有疑慮呢?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米米 115-03-17 18:40:00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項規定 :「本法第88條第1項所稱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時。」於臺端領獎時,該所得即已實現,是以後續逾期未使用尚不影響所得已實現效果。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