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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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給日本顧問公司 | 綜所稅 | NC | 111-07-28 17:58:00 | 有一台灣公司A,擬邀請日本顧問公司X提供技術及know-how,目的是為了協助A公司開發Z產品,溝通方式主要以X公司提供文件、email或視訊進行,有必要時X公司才會派員到台灣A公司現場協助。 請問此時A公司支付X公司的顧問費,是否要代扣繳20%的執業所得? 台日租稅協定在此案例上是否有適用? 此案例所發生的正確稅費應為何? 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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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E | 111-08-04 14:30:00 | 台灣公司A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日本顧問公司X,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屬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包含銷售貨物及提供勞務)所獲取之營業利潤(如:顧問費),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0點及第15點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扣繳率20%扣繳稅款;惟給付前日本公司得依前揭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檢附稽徵機關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扣繳義務人依該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並按扣繳率20%扣繳稅款。 |
2 | freda | 111-08-09 14:46:00 | 在台日租稅協定於此案例上是否有適用部分,應先判斷給付予X公司顧問費之所得性質後,再決定可適用台日租稅協定何項規定(如第7條營業利潤或第12條權利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