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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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或ETF申報所得稅時,代碼73的所得扣繳稅款,應歸類為「已扣繳稅款」或是「補扣繳稅款」? | 綜所稅 | StanfordChen | 115-01-26 15:42:00 | 基金或ETF每年年初申報投資人所得稅時,若投資人代碼為73(應為海外投資人)時,其所扣繳21%之稅款,應申報為「已扣繳稅款」或是「補扣繳稅款」? 就我認知應歸類為「已扣繳稅款」,但部分同業在配息通知書上,卻歸類為「補扣繳稅款」,不知是否正確?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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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new | 115-03-13 08:23:00 | 所詢涉及案況釐清(包含基金或ETF投資標的為境內或海外金融商品等),建議臺端可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如:ETF收益分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