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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基金或ETF申報所得稅時,代碼73的所得扣繳稅款,應歸類為「已扣繳稅款」或是「補扣繳稅款」? 綜所稅 StanfordChen 115-01-26 15:42:00 基金或ETF每年年初申報投資人所得稅時,若投資人代碼為73(應為海外投資人)時,其所扣繳21%之稅款,應申報為「已扣繳稅款」或是「補扣繳稅款」? 就我認知應歸類為「已扣繳稅款」,但部分同業在配息通知書上,卻歸類為「補扣繳稅款」,不知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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