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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購買套裝軟體支付之授權費是否應扣繳/權利金釋疑 綜所稅 OHW 110-12-22 08:53:00 您好,根據此QA(https://www.ntbt.gov.tw/forum/forumResponseMain?svcId=b27c75109dd3494f80aae1b38415283d&ewpt313UUID=7b62a1fe096a4baa95d631d3c130a463),可依照台財稅字第09604520730號解釋函令將標準化軟體認定為免予扣繳。 但是之前向總局詢問25條申請時,貴局針對合約內提及不可移轉、重製而認定其無所有權,故有權利金之產生,似乎與上述相牴觸。 1.想要請問向國外廠商購買套裝軟體,該授權費為何需被認定為權利金? 2.應如何將《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六條第三項『前目所稱權利金,指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之報酬。秘密方法,包括各項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並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者。』白話敘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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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anet 110-12-27 14:58:00 樓主所問之問題與所得稅法第25條所論述之情事完全不同,樓主之問題係指當所購買之電子勞務是標準化軟體時,依96年解釋令,因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故免予扣繳,而所得稅法第25條則係指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已產生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情況下,若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則可申請適用依該條文之相關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 由於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通常須額外投入許多人力和資源等支出,故產生之所得性質與權利金不同,因此外國營利事業如提供「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6點第3款第3目所稱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等權利而取得之報酬,屬權利金性質,故無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因此,向國外廠商購買套裝軟體所支付之授權費,如該套裝軟體非為標準化軟體,還會依客戶需求修改部分權利時,該授權費一般會被認定是複製程式至產製產品以供銷售之給付,為有權使用「著作權」之給付,屬權利金,而無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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