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套裝軟體支付之授權費是否應扣繳/權利金釋疑 |
綜所稅 |
OHW |
110-12-22 08:53:00 |
您好,根據此QA(https://www.ntbt.gov.tw/forum/forumResponseMain?svcId=b27c75109dd3494f80aae1b38415283d&ewpt313UUID=7b62a1fe096a4baa95d631d3c130a463),可依照台財稅字第09604520730號解釋函令將標準化軟體認定為免予扣繳。
但是之前向總局詢問25條申請時,貴局針對合約內提及不可移轉、重製而認定其無所有權,故有權利金之產生,似乎與上述相牴觸。
1.想要請問向國外廠商購買套裝軟體,該授權費為何需被認定為權利金?
2.應如何將《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六條第三項『前目所稱權利金,指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之報酬。秘密方法,包括各項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並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者。』白話敘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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