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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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時開立憑證之營業人未能收到款時原開立發票處理 | 營業稅 | 賴先生 | 113-02-23 09:08:00 | 營業人提供勞務開立銷貨發票以收款時為限,惟實務上在向客戶請款時,會將請款單及銷貨發票併同請款。 公司在申報營業稅後,客戶發生財務狀況開始拖延,最後發生倒閉,已無法取得折讓單,請問公司未收取款項開立之銷貨發票可申請退稅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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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3-02-27 15:37: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二)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凡以提供勞務為主,約定為人完成一定工作之營業。包括貨物運送或起卸承攬、農林作物採伐承攬、錄音、錄影、打字、繪圖、晒圖、洗衣、清潔服務、白蟻驅除及其他勞務承攬等業,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個案交易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