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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部分退貨,開立銷折單,要收回發票嗎 營業稅 111-05-04 19:35:00 客人(非營業人)買了數項商品,其中部分商品使用不適,申請退貨,發票已申報,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要開立銷退單及收回發票,請問因為退部分商品,就退回部分商品的金額開立銷退單,仍要收回原發票嗎? 客人不需要發票嗎?客人失去發票兌獎權利? 假設:發票金額1000元,客人只退貨200元的商品,開立200元銷退單及收回1000元發票,客人800元商品沒發票??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 111-05-09 10:39:00 您好: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二、所詢情況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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