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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代收代付運費 營業稅 李小姐 114-01-17 11:29:00 請問A客戶的貨,由B貨運代為運送,由我司先代墊運費,日後向A客戶請款此筆運費,但B貨運只能開立發票給我司,無法直接開立給A客戶,請問我司的發票品項能夠開立"運費"嗎? 如果不行有其他符合法規的開立方式嗎? 我司登記營業項目為製造業及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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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4-01-21 16:11:00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16條第1項:「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第32條第1項前段:「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第9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所詢事項,提供上開規定供參。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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