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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 營業稅 陳太太 112-06-08 09:03:00 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依法取回之標的物,之前分期付款交易未能收回之價款部分,如係採分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免再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如果合約已明文規定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所有權是出賣人的,那是否就可以依上列方式開立發票(不需一定要取回貨物)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2-06-12 09:05:00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財政部75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7526966號函:「營業人分期付款之銷貨,其貨物既已交付,不因買受人事後有無依約支付價款,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二)財政部86年6月18日台財稅第861902099號函:「……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依法取回之標的物,其所有權仍屬出賣人,該標的物於再行出賣時,有關統一發票之開立及營業稅之徵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該附條件買賣原採分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出賣人除應就再行出賣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原附條件買賣未能收回之價款部分,應免再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二、臺端詢問營業人分期付款之銷貨,嗣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所涉開立統一發票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臺端如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文件逕向營業人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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