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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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營業人開立銷售獎勵金折讓單時品名欄位有無明確規範? | 營業稅 | Ellen | 114-01-04 02:21:00 | 2025/1/1新法規電子發票營業人折讓單應由賣方營業人開立並依限上傳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針對屬性為銷售獎勵金之折讓單: 問題1.於財政部電子發票平台開立折讓單時,品名只有原開立發票品名內容可選擇,無法新設或鍵入"銷售獎勵金"或是"彙開"字樣,但買受人不接受折讓單品名為原發票之商品名稱(因為不是退貨屬性),想詢問屬銷售獎勵金之折讓單品名有無明確規範,或是品名欄位可以空白?其他字眼"金額折扣""銷貨折讓"...等等 問題2.買受人提出若無法系統開出品名"銷售獎勵金"則改成傳統紙本手開折讓單品名為銷售獎勵金 紙本用印寄回,請賣方營業人自行記得時限內上傳存證,但上傳時品名無法對應"銷售獎勵金"又該如何上傳呢? 若操作上傳時品名選擇原發票商品名稱與紙本折讓單品名有出入會有影響嗎? 再麻煩回覆,感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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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UN | 114-01-05 15:59:00 | 買方規定賣方開立折讓單品名只能為"銷售獎勵金"或"彙開" 所以我也想知道 1.銷售獎勵金折讓單上的品名,為什麼不能開立原發票上的品名?有明文規定品名只能是"銷售獎勵金"或"彙開"字樣嗎?或是其實品名本來就該為原發票上的品名?(因為買方拒收折讓單) 2.賣方依合約開出正確金額的銷售獎勵金折讓單並上傳提供給買方後,買方有權利拒收折讓單嗎? (拒收的原因是"品名") 因2025/1/1電子發票營業人折讓單應由賣方營業人開立這項規定,導至品名大戰,買方拒收賣方折讓單,只因為"品名" 懇求解答!!! |
2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4-01-09 13:52:00 |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一、存根檔:由賣方營業人自行保存,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銷項稅額之用。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之用。三、存證檔:由賣方營業人傳輸至平台存證。賣方營業人得自存根檔或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得自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下載列印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或記帳之憑證。」 (三)財政部賦稅署75年4月28日台財稅字第7541444號函:「二、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已確定給予買受人折讓者,得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三、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如係按一定期間(按月、季、年)之進貨或銷貨累積金額計算者,取得獎勵金之營業人得彙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該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填列起始期間取得第一張統一發票號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書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張統一發票號碼。」 (四)財政部賦稅署75年6月7日台稅二發第7558085號書函、財政部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經銷商因提供服務而取得之『銷售獎勵金』及『安裝助成費』,核屬銷售勞務性質,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規定之徵收率5%計算稅額按期報繳。」 二、所詢事項依前揭規定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因提供服務而取得之「銷售獎勵金」,屬銷售勞務性質,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如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依經銷契約支付之獎勵金,係按一定期間銷貨累積金額計算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由賣方彙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該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填列起始期間取得第一張統一發票號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書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 (二)又針對買方是否有權利拒收折讓單一節,考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經買賣雙方合意,始由賣方營業人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賣方營業人尚不宜於買賣雙方尚未合意前,逕自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買受人。 (三)另針對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之發票上傳等操作疑義,請逕洽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客服專線:0800-521-988。 三、如仍有相關疑義,請檢具資料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