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 取得小規模營業人所開立的收據是否需要辦理扣繳? | 營所稅 | 陳小姐 | 112-12-01 10:27:00 | 舞台設備租賃,廠商為小規模營業人,開立收據,請問需做扣繳嗎?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 1 | 臺北國稅局 | 112-12-05 16:22:00 | 一、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 (一)所得稅法第88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 (二)所得稅法第89條:「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二、薪資、利息、租金……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 (三)所得稅法第92條:「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二、扣繳義務人雖取得小規模營業人所開立之租賃收據,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8、89及92條規定辦理租賃所得扣報繳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