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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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國外勞務的零稅率認定 | 營業稅 | Frank | 115-07-27 14:16:00 | 近期接獲一筆案件,由台灣客戶(台灣子公司)代國外集團母公司送件並下達訂單,但後續的業務執行、聯繫及報告交付,皆直接與國外母公司對接;後續款項亦由國外母公司直接以辦理外匯轉入。 針對此交易模式,想請教:本筆勞務是否可依「實際提供國外勞務」適用營業稅零稅率收入?感謝!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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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5-07-31 11:26:00 |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營業人依本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二、所詢問題,提供上開法令供您參考,惟貴公司提供之勞務是否適用零稅率,尚需就勞務合約及交易模式等相關資料,依據個案事實認定。您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個案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