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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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區的公共設施保留用地需要繳房地合一稅嗎? | 綜所稅 | 陳小姐 | 112-11-03 01:55:00 | 正在市地重劃的公共設施保留用地需要繳房地合一稅嗎?跟徵收一樣免徵房地合一稅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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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essy | 112-11-07 21:31:00 | 一、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及第4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交易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規定課徵所得稅。」、「前條交易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交易所得依前揭規定免納所得稅,如您仍有疑義,可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您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釋疑。 |
2 | CHIH | 112-11-08 08:47:00 | 參照財政部86年12月16日台財稅第861930297號函,「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977),若105以後才取得,後續交易該筆土地時,房地合一稅可能也無法免徵,建議交易前再向國稅局詳細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