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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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發票遺失卻要求退貨 | 營業稅 | mimi | 112-11-23 17:12:00 | 客戶要求退貨,但發票已遺失,請問該如何處理,謝謝。 1.該發票已申報。 2.客戶遺失原開立之發票收執聯,也沒有保留影本。 3.若客戶願意部分退貨,原開立之發票收執聯也要收回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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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2-11-24 17:09:00 | 一、相關規定如下: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二、所詢客戶退貨問題,請依前揭規定辦理。如您仍有疑義,請逕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
2 | mimi | 112-11-27 10:27:00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並不能清楚解釋我的問題: 1.客戶遺失原開立發票收執聯,也「沒有保留影本」。 2.原發票並「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 3.「部分退貨」是否也需收回原開立發票收執聯? 我想知道這樣的情形之下該如何處理,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