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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請問一下,免用統一發票的問題 海釣太郎 114-07-14 15:58:00 如果實體店面要求開立收據(統編),本身是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那我就開統編給店家沒有問題對吧!那我個人部分還需要額外記帳到每三個月一次的報稅資料提供給國稅局嗎??還是自己要記帳到綜所稅裡面,隔年度報稅用呢??可報還是不報也可以??麻煩解答一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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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4-07-17 16:28:00 一、營業稅相關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1%。」第23條:「……小規模營業人、……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13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第32條第1項但書:「……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第40條第1項:「……依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1次。」 (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下稱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5條:「凡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得設置簡易日記簿一種,……」第21條第1項及第5項:「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給與他人之憑證,應依次編號並自留存根或副本。上開原始憑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者,應儲存於媒體。……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得免給與他人原始憑證。」第22條第1項:「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 二、所詢事項涉營業稅部分,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另小規模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掣發普通收據與他人,應依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記載。您如仍有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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