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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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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7-17 1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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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稅相關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1%。」第23條:「……小規模營業人、……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13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第32條第1項但書:「……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第40條第1項:「……依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1次。」
(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下稱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5條:「凡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得設置簡易日記簿一種,……」第21條第1項及第5項:「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給與他人之憑證,應依次編號並自留存根或副本。上開原始憑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者,應儲存於媒體。……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得免給與他人原始憑證。」第22條第1項:「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
二、所詢事項涉營業稅部分,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另小規模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掣發普通收據與他人,應依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記載。您如仍有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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