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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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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30 1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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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相關法令規定:
(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二、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第7條第1款:「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一、外銷貨物。」
(二) 財政部75年2月17日台財稅第7521313號函:「貿易商接獲國外信用狀後,如轉開信用狀向供應廠商訂購貨品,並由供應廠商依約以自己之名義輸出貨品逕交國外進口商,該供應廠商為貨品實際外銷者,應以國外進口商為抬頭按輸出貨品價款開立統一發票;貿易商則應按國內外信用狀差額開立統一發票。(外銷貨物、勞務得免開統一發票。)」
二、 依前揭規定,營業人於境內銷售並交付應稅貨物,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與買方;營業人接獲國外訂單後,如轉向供應廠商訂貨,並由供應廠商以自己名義報關出口,該供應廠商為貨品實際外銷者,得依法申報適用零稅率。如仍有疑義,請您檢附具體案例及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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