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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國外貿易 營所稅 何小姐 114-04-10 15:57:00 國外A公司向國內甲公司訂購統包工程,國內甲公司發包一部分軟硬體工程給國內乙公司,工程進行到一半缺料件,國外A公司口頭向國內乙公司要求買料件,此時國內乙公司向國外B公司訂購料件,再由國外B公司運送料件到國外A公司(國外AB公司都在同一地) 請問: 乙公司向國外B公司購買料件,料件由國外B公司出貨至國外A公司,此時 1.乙公司營業稅是非屬課稅範圍嗎? 2.乙公司營所稅是否可以入帳"進貨"?(乙公司有付款水單)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4-04-16 16:04:00 一、 相關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第7條第1項第2款:「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二)財政部93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77年8月18日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規定辦理;如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賦稅署88年8月5日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規定辦理。」 (三)財政部94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本部93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發布後,應如何認定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法律行為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說明:鑒於營業人應對自身交易之原因、事實知之甚稔,且應依法據實記帳、申報,故為簡化徵納雙方申報及查核程序作業之繁瑣及困難度,嗣後於查核有關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二、 所詢乙公司營業稅是非屬課稅範圍一節,請參酌上開規定辦理。您如仍有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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