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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出售投資性不動產如何計算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營所稅 CHIH 112-12-14 16:47:00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近期增訂第十七款關於營利事業持有之不動產認列為投資性不動產,房屋部分仍應計提折舊費用。後續營利事業出售該投資性不動產時,如符合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營所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計算交易所得,請問:1.「取得成本」欄位之金額,是否應以「未折減餘額」為準呢?還是指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取得價格」呢?2.該頁申報書背面的『填寫須知:四、(二)出售之房屋如帳列固定資產者,「取得成本」欄請填寫未折減餘額。』,未來新一年度的版本是否會修正增列「帳列投資性不動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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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reda 112-12-19 09:39:00 營利事業持有投資性不動產為房屋者,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7款規定計提折舊,如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其依同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應以原始取得成本減除累計折舊為成本,另有關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尚待財政部核定,樓主疑義請依前開規定辦理,並由稽徵機關依個案事實查明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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