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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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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3-27 1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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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75年 4月 24日 台 稅 二 發 第7523625號函:「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法第32條第1項已定有明文。建設公司預售房屋各期所收取之房屋價款,依照上述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取各期價款時,按所收取價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77年10月22日台財稅第770579317號函:「主旨:建築業者自行投資建屋,並以預售方式銷售,如約定客戶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 3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惟上開期限前已取得銀行貸款者,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說明:二、建築業者預售房屋,並約定客戶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如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
二、所詢問題,提供上開規定供參。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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