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一般討論區-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預售屋產權移轉後發票開立問題 營業稅 jasper 114-03-25 17:15:00 預售屋買方已繳15%價金並取得發票,建商辦理過戶後銀行撥80%貸款,貸款也依照撥款日開立發票,買方驗屋程序未完成,故剩餘5%交屋款未給付,建商可以在買方驗屋完成並順利給付交屋款5%後開立發票嗎?交屋款5%有開立期限嗎?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114-03-27 13:54:00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75年 4月 24日 台 稅 二 發 第7523625號函:「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法第32條第1項已定有明文。建設公司預售房屋各期所收取之房屋價款,依照上述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取各期價款時,按所收取價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77年10月22日台財稅第770579317號函:「主旨:建築業者自行投資建屋,並以預售方式銷售,如約定客戶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 3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惟上開期限前已取得銀行貸款者,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說明:二、建築業者預售房屋,並約定客戶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如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 二、所詢問題,提供上開規定供參。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交易相關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