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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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電子發票折讓證明單自114年1月1日起,可否由買方代賣方開立,後續再以賣方名義上傳財政部?? | 稅務行政 | randy | 114-04-22 09:53:00 | 客戶因考量帳務時效性,電子發票折讓證明單擬由客戶端代賣方(我方)開立,後續再以賣方(我方)名義上傳財政部,請問此作法與今年開始實施的折讓單開立規範是否有不符之處?? 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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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臺北國稅局銷售稅組 | 114-04-23 16:30:00 |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一、存根檔:由賣方營業人自行保存,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銷項稅額之用。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之用。三、存證檔:由賣方營業人傳輸至平台存證。」 二、依上開規定,如賣方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由賣方營業人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由賣方營業人傳輸至平台存證。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